市民胡女士致电党报热线:去年6月份,我跟吴兴区的一家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,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。上个月胡女士去领工资,却只拿到了1444元,平时扣掉社保应该拿到1600元左右。于是,我找到公司领导。领导告诉我,上个月公司发了一套工作服,价值150元,需要从工资里扣除。之前的情况也差不多,可能是高温饮品、班车接送费之类的,也会从工资里扣。我感觉很不合理,就想咨询一下,这些费用从工资里扣有没有依据?
党报热线回复: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,根据法律规定,胡女士提到的该公司发放工作服的150元和高温饮品、班车接送费用等都属于劳动保护费用,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,不能向劳动者收取,更不能计入工资。
据了解,《劳动法》中的“工资”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,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一般包括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、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。
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:一、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,如丧葬抚恤救济费、生活困难补助费、计划生育补贴等;二、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,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、解毒剂、清凉饮料费用等;三、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,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、合理化建议奖励等。
还需要提醒的是,如果胡女士无法出示工资条等明确证据,将给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带来一定麻烦。因此,市民一定不要小看工资条,很多职工认为工资条用处不大,工资条随意放置或丢弃,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确定工资计算基数。有明确的工资组成对经济补偿金、双倍工资、加班工资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尤为重要。关键时刻,它还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提供,所以工资条一定要保存好。